我们公司是外高桥企业,开销票时必须有对应的进票,经常出现月底供应商本月的进票一部分未到,导致销票也无法开,我的问题是,到底是以发票为依据确认收入,(下个月来票在入账)还是以发出商品为依据,如果以发出商品为依据,那么,我们是应该进行暂估应收账款和销项税,然后在冲回,还是直接入账,下月票开好在贴进去,税法和会计规定是不是有冲突啊?确认收入的会计法 到底怎么规定的,现在2个会计师给了2个答复 ,一个是应收不能暂估,是以发票为主,另一个就说是发票 ,到底是怎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