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有没有对少年犯不按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审理的时候?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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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不太清楚,但我认为应该从原因入手,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其心智、体能均未完全健全,思想受限,其犯罪具有偶然性、反复性、不确定性特点以及复杂的犯罪成因,其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针对此提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其衍生的司法保护。至于你说的对少年犯不按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审理的时候,首先,少年犯在法律上市没有这个定义的,我不明确其年龄的定义,但如果就理解为未成年人人的话,就我目前所知是没有不按未成年人人犯罪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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