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遭遇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涉税事项如何正确处理

如题所述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遭遇自然灾害导致毁损,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毁损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国税12366专家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答。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已按规定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遭遇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遭遇自然灾害导致毁损,不属于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企业申请损失税前扣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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