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 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平方米;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其他场所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5.1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2、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 人。
以上内容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