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如题所述

 冤假错案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大伤害,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第一,“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第二,“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第三,“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手段。这些强制措施和手段的使用都与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因此,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有法律监督职责。
  为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应当健全制度机制,将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措施落在实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24小时必须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检察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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