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某市发生了一起恶性连环强奸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外地务工人员魏某具有重大嫌疑,遂将其拘留。由于执行拘留时过于匆忙,公安人员忘记带拘留证了。魏某被拘留后,该市又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公安机关忙于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无暇顾及魏某的案件。导致魏某在拘留所里待了2个多月,无人理会,也没有通知魏某的家属。公安机关的做法合法吗?律师点评
公安机关的做法是违法的。与其他强制措施一样,拘留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种情况下拘留期限为10日。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这时的期限为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
本案中,赵某在拘留所里待了2个多月无人理会,早已超出了规定的最长期限。期间,公安机关对此不闻不问,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特别提醒
刑事拘留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有严格的实施程序和条件限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公民的拘留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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