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可享有以下权利:
.独占权。专利权人依照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利益,独自制造、使用和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权利方法。
.许可权。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通过“许可合同”,被许可一方取得专利实施权,从而取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但不能取得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和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的方式来取得专利实施权。同时,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权利。
.转让权。《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标记权。《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放弃其专利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通过向专利局提交书面申请或以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权放弃之后,其发明便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请求法院保护专利权的权利。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的规定和《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当专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专利权人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保护,排除侵害、赔偿损失。
专利权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缴纳专利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2条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申请费、申请维持费;审查费、复审费;年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
.实施发明。这是专利权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专得权人的一项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