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指什么?

如题所述

原告和被告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是利害关系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可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则是被指控为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但是必须明确,原告在起诉时所指控的被告,以及被告对他的民事权益的侵犯或者与其发生的争议,只是使诉讼程序发生的一种假定。原告是否有这种民事权益,他是否受到侵犯;被其指控为侵犯或有争议的人,是否就是应当被提起诉讼的人,这些都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裁判之后,才能最终确定。所以,不能认为凡是被提起诉讼的被告都是无理的。在现实生活中,“恶人先告状”的现象也是不乏其例的。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简言之,就是能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法律资格。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从法人依法成立时开始,于被撤销、解散、合并、宣告破产等情况下消灭。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础,只有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才能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到法院起诉或者应诉,否则就不行。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简言之,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有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年满18周岁),终于死亡或被宣布为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消灭。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和实施。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由其主要负责人行使。

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能否亲自进行诉讼的决定性条件。同时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能够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只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当事人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其中包括起诉权,委托代理权和申请回避等权利;第二类,直接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请求和主张的权利,其中包括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和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本等权利;第三类,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其中包括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反诉以及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等权利;第四类,借以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这主要是指申请执行的权力。

当事人在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第二方面是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第三方面是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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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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