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条件退货销售怎么账务处理

如题所述

无条件退货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例1】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0000元,增值税额为425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20%;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2 9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2)1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预计负债 100 000
(3)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 925 000
贷:应收账款 2 925 000
(4)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1000件,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预计负债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585 0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800件时
借:库存商品 3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预计负债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468 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1200件时
借:库存商品 4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预计负债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银行存款 702 000
【例2】沿用【例1】,假定甲公司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42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000
借:发出商品 2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000 000
(2)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925000
贷:预收账款 2500000
应收账款 425000
(3)6月30退货期满没有发生退货时
借:预收账款 2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发出商品 2000000
(4)6月30日退货期满,发生2000件退货时
借:预收账款 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
银行存款 1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0
库存商品 800000
贷:发出商品 2000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政部财会[2006]3 号)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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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05

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未经使用、不损害下一位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日用消费品,无须理由可以退货,虽经试用、但不走样、无损污、包装完好、不影响再销售的一般日用消费品,无须理由可以退换。

    经质量主管机关监测定性确属质量问题的商品,15天内无须理由可以退换,国家“三包”规定不能退换的降等、降级的处理商品等,不损不污、不影响再销售的无须理由可以退换。

    售出商品质量、型号发现与实际不符,未经使用,保持原状的,15天内无须理由可以退换。照相机、手表等精密高档消费品,如商品质量有问题,经检测定性后,7天内无须理由可以退换。

    黄铂金饰品、珠宝饰品、玉器、玻璃器皿、陶瓷用品、贵重工艺礼品和1000元以上的商品等,经检测定性后属于质量问题的15天内可退换。

    凡商品质量问题按原价计价,非质量问题按价格从低原则计价,购买时获得现金、奖券或礼品等,退换货时价值超过10元的应予以扣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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