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条件:1、具有固定做迟的经营烟草专卖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烟草空胡岁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3、对于零售烟草的零售点要符合相关规定,如果一个城镇中两个相邻的烟草专卖零售点距离较少100米,居民人数600人以上;4、有相关工作人员;5、相关部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办零售类需提交:1、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2、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4、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需申请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3、原许可证正副本;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5、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原许可证正副本;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斗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A.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项目的核准文件:
1. 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或批发业务的,需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2. 从事烟用醋纤丝束生产经营的,需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的核准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
B. 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C. 其他类型申请,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还需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3、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许可证注意事项如下:
1、持证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4、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5、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6、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7、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8、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9、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10、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11、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1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1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在有效期内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A.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项目的核准文件:
1. 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或批发业务的,需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企业设立、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2. 从事烟用醋纤丝束生产经营的,需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的核准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
B. 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C. 其他类型申请,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还需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3、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许可证注意事项如下:
1、持证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4、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5、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6、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7、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8、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9、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10、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11、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1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1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在有效期内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