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护消费者权益找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涉及工商部门以及其他多个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分工如下:
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3、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
凡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工商总局主要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其市场交易等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要去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去进行投诉。
二、消费者权益可以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拨打市级和各县(市)区级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举报,由各级消费者协会及时进行调解,或者直接拨打全国热线12315。
三、如果消费者协议受到了侵害,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如果对方不进行处理,也可以在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也可以在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如果可以也可以在法院进行起诉。
实践中要是消费者的权益被侵害了,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以及人民法院等六个部门进行投诉。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其内容如下:
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3、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
4、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四、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应具备哪些材料?
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其内容如下:
(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
(4)、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5)、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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