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学籍

如题所述

下列情况可以注销:
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违规跨招生区域招生取得学籍的;在高中阶段拥有双重学籍的;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或肄业的。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1、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2、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经学校督促无效且超过新学期开学3个月后仍不注册者。
3、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违规跨招生区域招生取得学籍的。
4、在高中阶段拥有双重学籍的。
5、连续休学超过3年不能复学或休学期满且已满18周岁未能复学者。
“高中学籍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留级。”
此外,还有几点需要格外注意。即查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违规跨招生区域招生取得学籍的;在高中阶段拥有双重学籍的;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或肄业的。
还有下列七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同县域、同城区之内的(因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入低一级别学校);在毕业年级已报名参加高考的;在休学期间的;民办学校在籍生欲转往公办学校的(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的;本省低等级学校向本省高等级学校转学的;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重点高中转学的。
同时,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转入学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测试成绩可作为是否予以接收的依据。
转学实行同等级互转,学生只能转入与原校同等级或低一等级的学校。
另外,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高三年级原则上不允许休学。高考报考后如遇重大事故或疾病确需休学的,次年高考报考按往届生处理。
法律依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
加快处理问题学籍经过省内查重、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身份比对认证,系统内产生了身份证号重复、身份证号错误(含身份证号不存在、姓名与身份证号不匹配)两类问题学籍,需要尽快处理。
问题学籍已通过学籍系统下发到学校。学校应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核实问题学籍相关学生的在校生身份和身份证件情况。对于身份证号重复的,如学生已不在该校,学校应按照“人籍一致”原则执行删除操作。如学生在校且学校认为该生身份证号和姓名无误的,学校应执行佐证操作,如学生在校但系统内身份证号或姓名错误,学校应执行变更操作。如涉及到高中阶段违规招生的,应先处理完招生问题,再处理学籍问题。佐证和变更操作均需要上传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在校证明和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正反两面或者户籍部门提供的正在办理居民身份证件号回执)扫描件。
学籍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学校处理后的问题学籍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在审核佐证、变更操作时,有疑问的要向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核实信息,确保学生在校情况和佐证材料真实、系统内学生信息与佐证材料一致。
身份证号重复的问题学籍,经佐证处理后仍需教育部仲裁的,教育部将进行核查。如发现有学校或学籍主管部门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比对不一致产生的问题学籍,经各地佐证审核后,教育部将尽快下发全国学籍号。同时,教育部将适时汇总并向公安部通报。
省级和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系统“中小学生问题学籍情况”功能,跟踪督促辖区内问题学籍处理进度,确保问题学籍得到及时处理。各地应在6月30日前完成问题学籍处理(含省内问题学籍处理),处理进展情况将纳入全国学籍系统建设应用月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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