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平律师事务所的盖章要求

如题所述

专人保管、不得带出、及时盖章。
1、专人保管:印章实行专人保管,特殊情况由本所主任指定人员管理,其他人员不准私自盖章。
2、不得带出:一切用印都要通过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带出律师事务所以外使用。
3、及时盖章:办理案件登记手续时,对案件进行登记后,要及时盖章。如需费用减免,经所领导批准后,方予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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