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浆属于医保范围吗

如题所述

血浆属于医保范围。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对“血液制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因临床特殊适应症,急救、抢救时使用“血液制品”的需求,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药品目录》中的“血液制品”指以下血液及血液成分: 

1、全血; 

2、血浆; 

3、手工分红细胞悬液; 

4、手工分浓缩血小板; 

5、机采血小板; 

6、洗涤红细胞; 

7、冷沉淀; 

8、去白红细胞; 

9、浓缩白细胞; 

10、人血白蛋白。 

二、参保人员在临床治疗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使用上述 “血液制品”中规定品种,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按乙类药品处理。判断依据以使用前三日内的各种临床检查报告值为准。 

1、急性大量血液丢失出现低血容量休克,持续活动性出血,估计失血量超过自身血容量的30%(手术、外伤、烧伤、肠梗阻等大出血或血浆大量丢失)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血红蛋白≤70g/L或红细胞压积≤0.22; 

②血浆总蛋白≤5.0g/dl; 

③血浆白蛋白≤2.5g/dl。 

使用全血、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或去白红细胞、血浆的; 

2、血浆白蛋白≤2.5g/dl并伴有低蛋白血症临床表现,急性颅脑损伤引起颅内压升高72小时内使用血浆、人血白蛋白的; 

3、中性粒细胞≤0.5×109/L,并发细菌感染且抗生素治疗难以控制使用浓缩白细胞的; 

4、因慢性贫血出现: 

①血红蛋白≤60g/L或红细胞压积≤0.20; 

②血小板计数≤20×109/L,伴有出血表现。 

使用除人血白蛋白、浓缩白细胞之外的“血液制品”; 

5、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vWD),各种原因(先天性、后天获得性、输入大量陈旧库血等)引起的多种凝血因子或抗凝血酶Ⅲ缺乏,并伴有出血表现,使用血浆、冷沉淀的。 

三、各市要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使用的管理工作,完善结算方式和办法,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扩展资料

医保有规定的关于输血费用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使用血液及蛋白类制品,符合以下适应症规定的,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血液:急救、抢救可使用血液。

(2)人血白蛋白:肝硬化、肾病综合症及严重的烧伤、烫伤等引起的血浆蛋白下降,呼吸衰竭使用人工呼吸机、严重肺水肿及大部肝切除等,血浆白蛋白低于3g/d1者可以使用人血白蛋白。使用人血白蛋白须提供使用前5日内血浆蛋白检查报告。

(3)免疫球蛋白:先天或后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伴严重感染者(需附6个月风免疫球蛋白检查报告)及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以其它治疗无效且血小板低于20,000/??1,并严重出血危及生命或需急诊手术治疗者。 

2、单位完成年度输血指标的,参保病人急救抢救输血使用平价血的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给予支付;单位未完成年度输血指标的,其职工使用高价血,医保统筹基金只支付平价血的费用,超出平价血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费。

参考资料来源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官网-医疗保险血液制品使用暂行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