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应做到:
1、学生应按时到校上课,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不能无故迟到、早退或辍学,不能去做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2、上课时应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
3、放学后,应认真复习功课,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珍惜时间,科学安排课余活动。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维护受教育权的意义:
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是非常重要的,教育是发扬民族传统的一种重要模式。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有利于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教育发展和科技进步;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合格人才。
从而推动国家的发展,能使每个人都接受教育,丰富和完善自己,享受现代文明成果,获得良好的教育机会和发展空间。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另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侵犯体现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