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风险的构成条件为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质的和可测的,损失必须是意外的、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和损失必须是可以确定和可测量的。
一、构成条件:
1、大量同质可测风险存在。
也就是说,可保风险的发生最终要导致经济损失,且损失大小能用货币计算出来,只有这样才能确定保险人应补偿的额度。
2、损失是意外的、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是非人们的故意行为所致,故意行为容易引起道德风险,为法律所禁止,与社会道德相矛盾;因此故意行为引起风险及必然发生的风险,都不可能通过保险来转移。
3、损失是可以确定和可测量的。
保险经营应满足的最大风险自留额和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以约束风险承保的数量和质量,保证保险公司抵御巨灾巨损风险的能力。
二、可保风险:
是符合承保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它能为人们在遭受损失时提供经济补偿,但并不是所有破坏物质财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保险人都承保。
可保风险的新趋势:
1、巨额风险不断出现。
随着各种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广泛使用,风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形成巨额风险。技术设备越复杂,其总体越脆弱,一点点的故障就会引起重大事故。
2、“显性化风险”增多。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完善,一些过去一直存在、但没有为人们所意识到的风险将会逐渐地显露出来并为人们所认识。
3、“附着性风险”出现。
一些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广泛使用,给人们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
4、“创造性风险”。
随着新体制的产生、新规则的制定、新环境的出现,也将产生新的风险因素。
5、风险事故的影响力强。
新技术事故影响的空间大、时间长、受害人数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