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朋友在超市里准备拿一瓶康师傅低糖茶,当场喝的(说太渴),准备最后付钱,可是却拿了一瓶无糖的,喝了觉得拿错了,就放回原处(无心),重新拿了一瓶低糖的(付钱)。也就是在在超市里喝了东西,没付钱。法律上如何处理?谢谢。待那朋友买完东西出去的时候,超市管理人员将她带进办公室,告诉她这是破坏公共财物,要不赔款100元以上,要不交给公安局。看她是学生,感觉就是在敲诈,最后要她培100元。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