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海外避税

如题所述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移居美国之前就拥有高额资产的中国人越来越多。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与此同时,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前做好今后的避税计划也应该得到重视。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前,外国公民在美国境外的收入不需要向美国报税。但是,一旦该外国公民符合了“绿卡测试”和“实质居住测试”,他就必须对他的收入进行全球报税了。那么,在成为美国税法上的“外国居民”之前,对于那些拥有高资产的人士应该做怎样的资产计划来合理避税?哪些是成为美国居民后重要注意的税项呢?信托:海外避税的有效载体众所周知,在海外,信托是避税的最有效的载体之一。无论是公益信托还是遗嘱信托,或者是其他种种类型的信托,在海外,信托作为财富管理的工具而存在。就以遗产税为例,虽然,中国目前免征遗产税,但在大部份国家,遗产要需支付遗产税或遗产继承税。在美国,遗产税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60万美元以上征收遗产税,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在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在意大利,实行混合遗产税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在国外,经常会发生有人继承了价值连城的实物遗产,却拿不出现金支付遗产税,但如果通过设立遗产信托,这巨额的遗产税就可以全额免单。同样,对于公益信托,也有异曲同工之妙。用公益信托形式来避税已成为企业或个人投资理财的重要内容。比如,美国联邦税务法规定,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法人可享有多重税收优惠,这些政策包括: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可免缴所得税;公益信托财产为土地、房产时,免征土地税和财产税。另外,设立公益信托,委托人也可享有税收减免。节税效应是信托业务得以广泛开展的重要原因。然而,除了节税效应,信托还有一个鲜为人知的财富管理效应,即充当了财产的“防火墙”。因为信托独具的信托资产破产保护机制,而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如果受托人死亡、离异或破产,信托财产不会受其牵连,债权人或配偶都无权拿回。此外,用于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即使受托人(一般为信托机构或私人银行)发生破产、清算等经营风险,受托人的信托财产也不受波及,法律规定会有有另一家机构来接管。美国的税额度不高,但种类非常多,对于购置的房屋税收,一般不固定,要根据具体的房子来征税。如果你在美国买了房子,每年是要缴税的,根据房子当年的市值,交百分之一到二。美国各地区的房产税率也不一样。税收是以房屋估价为课税依据。在实际估价过程中,估价和市价往往相差较大,这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要求低估大额房地产的价值,以利于吸引外地资本。一般只将估价定为市价的3/4甚至一半。例如,加州房地产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课税依据是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仅以当地政府专门从事房地产价值评估部门所确定的市场价的40%作为课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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