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公有制为主体模式的实施和各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我国的养老制度也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模式的转变而发生了变化。新的经济模式不仅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还包括个人和私营企业。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新的经济运行和发展模式要求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在这种形势下诞生的。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改革,《社会保障法》终于在2011年完成。虽然它属于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适合不同群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保,可以相互衔接,但各有侧重。
城镇职工,包括机关、企业职工,只能在在职期间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在城市工作的农村居民群体只有在进入用人单位后才能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在农村务农的农村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在两种养老保险中进行选择。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可以选择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民可以选择为城乡居民缴纳养老保险。
农民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体。他们名义上是签约的,但实际上也是自营职业者。经营的产品是农副土特产品。他们还根据市场的需求和结构,随时调整自己的种植计划和模式。产生的收入,不包括成本,是他们自己的利润,这与城市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相同。农民为公共食品支付了半生的费用,这也是一种贡献。老一辈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但他们是城市所有人的“衣食父母”。粮食、水果和蔬菜都是农民的辛勤劳动。农民的要求不高,他们非常满意每月400-500元。希望农民也可以养老金的日子能早点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