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实际 谈谈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如题所述

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权利,一部分依赖于他人履行义务,另一部分依赖于自身履行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表现在两种形式:一是权利人依赖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权利,此时权利与义务在同一关系中分离;二是权利人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此时权利与义务在同一关系中相合。这种关系基于马克思的观念:“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从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
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体现在它们之间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任何权利都有相应的义务来保障其实施,权利的存在依赖于义务的履行,反之亦然。权利与义务的转化体现在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成为义务人,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成为权利人。这种转化使得权利与义务在同一关系中由对立走向统一。
其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体现在社会中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保持平衡,一个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的人,社会应赋予其更多的权利。这种量的对等关系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标准。
最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体现在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它们的设立目的相同,都是主体实现其目的的手段。权利与义务的功能互补,为同一主体提供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等两种机制。根据社会需求的不同,权利或义务的功能可能被更加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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