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案例学习:收入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的案例

如题所述


会计实战解析:总额法与净额法辨析</

深入理解会计准则第14号(2017修订)的第34条,企业如何在交易中定位自身——是全额确认的“主要责任人”还是佣金确认的“代理人”。关键在于对商品控制权的判断。


当企业直接从第三方获取商品转售客户,或主导第三方服务,或者将商品组合整合,此时被视为主要责任人,收入按照价款总额确认。但若像A公司钢材贸易案例,仅在客户提货或制造商承运时承担运输风险,这种情况下,商品控制权并不在A公司手中,因此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A公司采用“以销定采”模式,合同签订时并未主导商品的使用或承担退货风险,这表明其并未实质上控制商品,净额法是收入确认的适用方式。在EPC项目中,A公司虽为设计方,但不主导工程执行,故收入核算采用净额法。


为B客户生产湿巾时,A公司需从指定供应商采购原材料,B客户对采购条件有决定权。A公司未主导原材料采购,这进一步明确了其为受托加工的角色,因此收入应按净额法处理。


核心点在于商品控制权的缺失</,B客户对价格和库存的主导权,A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对有限。实质上,A公司更像是受托方,而非独立购销者。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合同属性、风险承担、定价权和信用风险等。在A公司与B客户的关系中,这些因素决定了我们应将交易性质归类为受托加工,并按净额法核算收入。


总结来说,会计实践中,对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适用性判断,需要充分考虑交易的实际控制权,以及各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角色和责任,以确保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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