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寡头制是贵族制的变体,以贵族制警惕“暴民”的立场来应对当下现实,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与寡头制的指向有所重叠,从而造成为其张目的结果。
贵族制:选举事宜以及国家的立法、行政大权由奴隶主阶级中少数显赫贵族代表组成的元老院所掌握。元老院决定国家的内外政策。贵族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是在中央王权较为软弱、地方割据势力较为强大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以欧洲中世纪初期的法国、德国和俄国域内的一些大公国最为典型。国家元首称国王或大公,是最高封建主,以下分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和骑士等各级封建主,上下级间是领主与附庸的关系,根据契约确定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但每一级封建主只对直接依附者行使契约内规定的权利,对附庸的附庸无直接管辖权。国家名义上保持统一,全体封建主形式上都臣属于国王,实际上各封建主凭借武力割据一方,各自为政,分割了国王的权力,王位继承也必须在形式上得到贵族会议和公民会议的全体认可。它实际上是由国王和贵族会议共掌权力。
寡头制:指极少数人执掌的政权。在古希腊,指奴隶主贵族中的极少数人独揽政权的政体,典型如斯巴达,由2个国王、28个长老和5个检察官掌握实权。罗马共和国也是由元老院、执政官等少数权贵操纵的政权,称为贵族寡头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