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雇主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以雇主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适当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应当结合雇佣活动的性质或者目的事业范围,以及雇员行为与雇主利益的主观联系和客观联系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在与雇主利益相联系的合理范围内,可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扩展资料:
雇佣活动的相关要求规定:
1、如果损害是由雇主以外或者其他共同受雇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责任的,有权代位受害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2、承揽人因执行承揽事项,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或者指示有过失且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