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等是建筑工人,没有拿到工资,根据劳动法条例甲方有没有义务代承包方支付工人工资

我等是建筑工人,没有拿到工资,根据劳动法条例甲方有没有义务代承包方支付工人工资

如果甲方是发包方,乙方是承包方,如果乙方侵害工人权益(如拖欠工资、不交社保费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即使是乙方违法,但甲方也必须代替乙方把工资或其他损失先补偿给工人。甲方事后可以再向乙方追讨这笔因乙方违法造成的债务。

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类似“乙方必须依法支付工人工资和待遇”等,乙方不按约定履行的,就是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于先履行义务的乙方没有尽义务,所以甲方有权不支付后期的价款,从而改为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这是合法的。

《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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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11
有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包工头、项目经理、建筑工程的工程项目部等,都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动者不能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了,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向发包方(甲方)主张支付工资。

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保存收集一些能够证明自己与工程发包方、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招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出入证、报销记录,等等。这样,即便申诉到劳动仲裁部门或者告到法院,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和诉请,从而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2个回答  2016-05-10
没有义务支付,应由承包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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