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如题所述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扩展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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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05
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情况:
1、仅限内部使用的无对外租赁资质的塔吊;
2、有安全隐患的塔吊;
3、无建设部生产批号的塔吊;
4、无厂家备案的塔吊;
5、地方出于安全方面考虑明令禁止出租的塔吊;
6、三无塔吊。
起重机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垂直提升和水平搬运重物的多动作起重机械。又称吊车。目前国内各大吊装广东顺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已经逐渐的取消吊重行驶功能。轮胎起重机的主要特点是:其行驶驾驶室与起重操纵室合二为一、是由履带起重机(履带吊)演变而成,将行走机构的履带和行走支架部分变成有轮胎的底盘,克服了履带起重机(履带吊)履带板对路面造成破坏的缺点,属于物料搬运机械。起重设备有的工作特点是做间歇性运动,即在一个工作循环中取料、运移、卸载等动作的相应机构是交替工作的,起重机在市场上的发展和使用越来越广泛。由于不用支腿吊重及吊重行驶经常出现一些事故,行驶的速度也较履带起重机(履带吊)快;作业稳定、起重量大、可在特定范围内吊重行走、但必须保证道路平整坚实、轮胎气压符合要求、吊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禁止带负荷长距离行走。为保证作业安全,目前国内基本上禁止不打支腿进行吊装作业。
第2个回答  2014-12-18
建设部发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是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是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是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是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是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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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4-12-18
合格证过期的、未按规定年检的、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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