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把户口迁入杭州

各位朋友大家好!烦请知道的相关人士能给予帮助,指点下,谢谢了!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老公的户口是余杭区瓶窑的,我是外地的,按照政策只能是迁到瓶窑,我公公的户口是杭州的,我老公小的时候,我公公去办理户口转移说办不来,两地的户口不能互迁,等可以了,又说超过18岁了,又不能迁,所以他当年也是交了蛮多的借读费的.现在也是考虑到我以后小孩上学的问题,所以想问问有没有办法可以把户口入到杭州.我们现在住的房子是我公公当年单位分的一套房子,像这种房子可以进行转让或者过户吗?能不能把我公公的房子给过户到我名下(我的户口还在衢州没有迁进来,或者说把房子直接过户给小孩啊?总之就是能不能解决小孩的户口?
谢谢"绝世无敌小蜘蛛",不过我还是没有搞清楚我这种情况到底行不行呢:),烦请知情的大侠指点下,谢谢!

杭州迁户口一般都是要迁进单位或者自己有房,而且房子有面积或者钱的界定的~
一、促进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 《意见》明确:将购房入户政策实施范围由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区域扩大到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等区域。购房者为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上城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在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经市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l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区户籍。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6号)规定执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的购房入户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意见》明确: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同时,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职工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另外,允许杭州区、县(市)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意见》明确: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l2月31日止,对个人购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内普通商品房的,实行契税、印花税补贴,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在上述期限和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上述期限和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购房者,全额暂停征收其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权属调查费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对一户家庭中年满l 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优化房地产业的投资发展环境 《意见》明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可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下转A5版) (紧接A1版)对部分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经批准后可视情调整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对部分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受让人支付绝大部分地价款后,可办理交地手续,并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 《意见》明确: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价款超5亿元的地块,可适当放宽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 同时,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预收的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可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可推迟至 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收取;对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按市政府规定要求暂停征收。 《意见》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按规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意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及时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变能力,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同时,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另外,《意见》鼓励在征地拆迁中,实行货币化安置,以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为早日实现“房等人”的目标,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可购买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作为拆迁安置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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