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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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减免税管理规定

(一)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从事多业经营的,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的经营主业确定减免税政策。经营主业是指占企业整个经营业务销售(营业)收入50%以上的业务。企业各种经营业务均不足50%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其经营营业额最大的一项业务为经营主业,确定是否给予享受减免税政策。

(二)新办企业减免税,统一为纳税人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的所在年度开始计算。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所在年度起,按上述规定在剩余减免税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三)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起,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选择当年开始减免,也可选择当年缴税,减免期从下一年度起计算。 选择从下一年度开始减免税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所得税,经主管税机关确认后,其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推迟至下一年度起计算。但下一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税,亏损年度应当为减免税执行期限。纳税人超过期限不申请的,不再享受选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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