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中国古代政府的家产制特征,以汉朝为例

如题所述

家庭继承制度包括家产继承与身份继承两大内容。汉唐时代家庭继承制度中,上述两种继承的基本原则与精神恰相泾渭。家产继承中的“均”与身份继承中的“不均”,家产继承中的“不分嫡庶”、“不分长幼”与身份继承中的“嫡庶分明”、“长幼有序”,再加上王朝政权对家产继承与身份继承不同的行政态度,共同构成了一种互相贯通的反向制约关系。这种反向制约是中国古代小农家庭与小农经济存续的根本保障,也是中国古代基层社会稳定延续的根本保障。

诸子均分制是中国自给自足农业经济和血缘拟血缘群体共有制共同规定的独特的财产继承制度,它是一种在祖先崇拜观念支配下、以伦理为依据、旨在保证家族的生存与繁衍的诸子继承制。

中国财产传承制度的本质,不在于依照法律传统保障财产的传承与增值,而在于遵照伦理传统保障血缘的传承(“保根合族”)与繁衍(“群生共长”)。或者说,不在于图谋发展而在于保证生存。因此,分家析产既不是父家长个人私事,诸子所分财产也不是他们个人的私有财产,即使是独子继承全部家业,也不能说他拥有“单纯的个人所有权”[2],只能说他作为唯一的子辈父家长单独承担起传宗接代、光宗耀祖的重任。

[2] 如一些学者认为:“当某一共同团体中只剩下单独一个男性时,个人共有权事实上已转化为单纯的个人所有权。……如一父数子的家庭终止原共财关系而各人财产分立,父之财产便成为个人所有物。因为他与子已结束共有关系,妻又无权成为共有人;与其父财产分立的诸子,其中若有无男性后裔者,因暂无其他共有人,也获得了单纯的个人所有权”。参见魏道明.《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

参考资料:http://economy.guoxue.com/article.php/7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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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27
四、汉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保护官私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

(二)规定契约制度

(三)规定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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