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租赁货物运输汽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
2、中小型租赁货物运输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
3、大中型租赁货物运输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2年。
4、租用载人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
5、公交车货物运输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3年。
6、别的小、小型运营载人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大、中小型运营载人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二条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非营运车辆可以转营运,但按照从事客运经营和货运经营,分别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