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中肆意所为的欺街占道、违法建筑,乡镇政府具有行政执法权,有权责令拆除或予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这一通行做法将有很大改变。该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一规定,实质上赋予乡镇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权。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从来信情况看,王某在规划区内未经合法许可建房,镇政府有权依程序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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