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在一家旅行社工作,从07年1月毕业实习至今,除6-7月一个多月时
间返校做毕业论文之外,均在此公司工作。按照拿到毕业证算起,为07年7月份开始工作。
该公司实际为北京一旅行社在深圳办事处,挂靠深圳本地的旅行社,之前
一直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有帮办理社保。但是在08年6月份与远挂靠旅
行社脱钩,搬迁到另一地点继续以北京公司的深圳分社名义继续营业,但
至今未有任何营业执照,该办事处没有财务、人事、业务皆通过北京总部
运作。
因为行业不景气,公司开始裁员,我现在收集了我在这个公司所经手的业
务留底;后面几个月的工资条;公司印发的名片;盖有章的北京总部营业
执照复印件;一些当时入职的登记表和社保卡
不知这些证据能否证明我们之间的劳动关系?能否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
赔偿2倍工资?
(因为看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求达人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