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主观:当事人需提交书面申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委员会在七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发放《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发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通知》,并要求申诉人在五日内预交仲裁费。庭审包括调查、辩论、调解和裁决等阶段。
2. 劳动争议仲裁遵循一裁两审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 劳动争议发生后的申请仲裁时效为60日。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的超时除外。申请仲裁时,当事人需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信息;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及证人信息。
4. 书面申请应提交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人以上案件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裁决通常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无异议的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
5.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也未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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