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条件及注册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4条:国家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体系。


第五条:建设部与人事部共同负责制度实施,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与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地方执行与监督。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由建设部组织,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大纲统一,命题严格。


第九条:申请者需满足相应的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方可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册


第12条:取得资格证书者需经注册,方能以物业管理师身份执业。


第18条:初始注册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逾期需完成继续教育。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师需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执业,项目负责人必须由物业管理师担任。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财务管理等关键性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对资格认定、聘任、外籍人员申请、继续教育、权益保护及违规处罚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此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生效。


扩展资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于2005 年11月16 日制定并颁布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上述三个文件实施后,物业管理师资格正式纳入了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系列。根据《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 ( 以下简称《注册证》 )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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