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报废年限新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吊车、消防车及特种作业车正常使用年限为10年,延长报废每年检查2-3次。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第二条规定审批。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二、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三、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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