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什么什么

如题所述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关系的承担者。民事主体的具体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三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的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典仅调整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类。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婚姻关系,抚养和赡养关系。财产关系是指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就财产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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