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三等功有什么待遇

如题所述

立三等功退伍军人待遇义务兵及其家属有什么优待义务兵分城镇和农村两种
①城镇义务兵优待重点体现在安置工作上,所以优待金较少,具体标准各地自定农村义务兵的优待主要是发给优待金,标准是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军队干部、士官、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从地方考入军校的学员和异地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不享受优待金。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义务兵本人除农业税外,免除其它提留、摊派和义务工。
②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义务兵入伍前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有城镇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在服役期间由其原单位照发基本工资作为优待金其中计划内临时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服役期间合同期满的,原单位应继续发给其优待金,直至本人退伍、转士官或提拔为部队干部。原单位撤销、破产的,其工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当前,一、二级士官发工资,但是退伍时按复员处理,因此,其自留地应予保留。
成为三等功的条件:
①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②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③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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