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在建筑工地干活,算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算雇佣关系?

工钱日结或单独结算,工作场地不固定,哪个工地有活就去打零工,是力工不是专业技术工种。
单独建筑工地来说,开发商和建筑商往往不是一家公司,建筑商也可能把下面的工程层层转包,实际的雇用人与建筑商项目部可能只是口头协议并不存在隶属关系,雇用人和被雇用人本身都不属于开发商或是建筑商,这种情况如何定义是何种事实关系?

是广义上的劳务,狭义上的雇佣关系,因雇佣一词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合同法中也没有作为有名合同单列,只在民诉法意见45中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9、11条规定了雇主责任和雇员责任,雇佣关系是雇主提供报酬,雇员提供劳动力的,且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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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关于实践中务工人员在企业租赁、承包,工程转包、分包等情况下工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租赁方和承租方、发包方和承包方、建筑工程的转包分包方和承揽方往往互相推诿,以自己不属于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实际上,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用工主体资格,应以出租方或发包方为用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造成务工人员因工伤亡的,应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为用人单位。实际上就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你好!你的问题表述不清,现据你的字里行间,作如下分析:应该 与实际雇用人之间是一种临时承揽的劳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51、253条的规定已具备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如果自己或者与他人受到人身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相当明确,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捉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应当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充分显示了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以上意见仅作参考,不足为准!
第2个回答  2012-12-21
只要你干活的单位有合法的工商登记 你就是劳动关系。追问

单独建筑工地来说,开发商和建筑商往往不是一家公司,建筑商也可能把下面的工程层层转包,实际的雇用人与建筑商项目部可能只是口头协议并不存在隶属关系,雇用人和被雇用人本身都不属于开发商或是建筑商,这种情况如何定义是何种事实关系?

追答

从本质上讲,你就是给这家建筑公司干活的,不管他怎么分包转包。所以只要建筑公司有资质,你就可以告他,你们就是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没签劳动合同,仍然可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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