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的专有名词解释

如题所述

1.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主要表现为具体行政决定。
2.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国家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财物或劳务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特征包括单方性、公益性、强制性、法定性和无偿性。行政征收的种类包括税收征收和行政性收费。行政征收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平、公开原则和尊重相对人财产权原则。
3.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原则包括许可法定原则、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效率和便民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被许可的权利不得转让的原则。
4.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特征包括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对象是作为外部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5.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导、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官方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之非强制行政行为。
6.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形式、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程序中立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自治原则和程序效益原则。
7.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依照准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8.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损害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赔偿必须是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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