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如题所述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为了规范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安置制度以扶持就业为主,结合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元化方式。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全社会应尊重和优待退役士兵,相关单位在招聘时优先考虑退役士兵。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全国安置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需遵守法律,服从政府的安置安排,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移交和接收方面,退役士兵按相关规定在入伍地或特殊情况下易地安置。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档案管理由安置地部门负责。安置地根据服役表现和特殊情况,可为退役士兵提供优惠政策。


安置工作中,自主就业者可享受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税收优惠等政策。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和功勋等级享受相应待遇。退休和供养的退役士兵享有相应的生活保障和医疗福利。


保险关系接续中,退役士兵的工龄与服现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保险待遇。违反安置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处罚。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废止了之前的安置条例和暂行办法。




扩展资料

退役士兵即是退伍士兵,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士兵。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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