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还会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吗?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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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吗?
发布时间:2016-04-04阅读数 : 1865

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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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系对职工因工受伤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其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影响。无论是工伤职工主动还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案情简介:2012年,候某在受建筑公司派遣至玻璃公司工作期间受伤致10级伤残。嗣后玻璃公司以候某违纪予以开除处分,建筑公司据此解除与候某的劳动合同。2013年,候某诉请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认为:①依《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案中,建筑公司为候某办理了社保,建筑公司并非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责任主体。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系对职工因工受伤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其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影响。首先,《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其次,依《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再次,举轻以明重,《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在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更是理所当然。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候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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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6
正规的企业都会补助就业金,同时还需认真看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是否有这项规定
第2个回答  2020-12-24
根据2018年法律规定,(1)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2)在单位患职业病或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是不能被开除的。如果公司违反了规定是要进行赔偿的。还有一种不赔偿:伪造了医生诊断证明,已严重违反公司纪津的不予赔偿。

如果是单位违法开除您的,用人单位还要按支付标准支付二倍赔偿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两项待遇是根据伤残等级确定(5至l0)级的标准·:(5一30个月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级25个月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级2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级15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级1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级5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上按《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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