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单位与个人需承担法律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单位与个人需承担法律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这实际上这是一个漏洞,也就是说,除了剧毒品和易制暴的外,销售其他危化品给无资质的人的,的没有明确的惩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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