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
3、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低于本人历年所缴养老保险费总额的,按其所缴养老保险费的总额计发。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4、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1、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同时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并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待遇。
2、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的委托人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3、即养老金账户支付完毕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直系亲属继承。
三、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
4、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