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自2019年几月一日起实行

如题所述

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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