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9-02-28
参见以下文件规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前款所说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二)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4〕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财税〔2005〕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一、财税〔2004〕153号文件规定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进行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和2004年7月1日前购置并尚未折旧完的固定资产。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尚未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折旧年限的“现行规定”,是指企业正在执行的财政部分行业财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前已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不得换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三、对2004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企业可在缩短折旧年限办法和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中选择一项,不得叠加执行。上述方法确定后,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四、企业可以在不高于40%的幅度内,选择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比例,该比例确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调整。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选择部分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该范围确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调整。
天津滨海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参见财税〔2006〕13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你的车辆由10年变更为5年,仍然符合税法的规定,因此与上述文件无关,可以正常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即可,采用未来适用法(在申请中应明确计算方法和过程,可举例说明),这样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列支,前提是税务机关接受备案,否则存在风险,他会以你以前在税务机关备案的10年折旧期限来处罚,除非你敢与税务机关理论,当然,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出面,风险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