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有本办法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扩展资料:
学历造假的相关规定要求:
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2、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3、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