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解决本案的关键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谁对诊治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会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用户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责任由事实的主张者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任何原则均有例外。在某些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这一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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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应当具备的条件:争议事实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没有直接证据或者曾经存在直接证据但已经毁损,灭失。其次是存在多种间接证据,每一间接证据均从不同侧面指向部分案件事实。最后是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条能够得到确定的唯一结论。
应当坚持两个审查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原则。所谓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是指依法审查和独立判断的结合。依法审查证据。
要严格遵守法律有关当事人举证,质证和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证据的基本规则,以及依照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组织证据交换等相关程序性规定,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程序权利,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及相应民事实体法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举证责任
待证事实,又称证明对象,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且需要通过证据予以证明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具体事实。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中有些需要通过证据予以证明,而另一些则无需证明,前者为待证事实,后者则为无需证明的事实。因此,待证事实是相对于无需证明的事实而言的。
孤证不能定案是基本证据规则,对待证事实在满足有2个以上证据证明的基础上,还需要通过对比不同的证据,用印证来检验各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如一起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违纪案中,6名党员干部在某餐厅聚餐共饮白酒。其中,甲否认自己饮酒,而同餐人乙、丙、丁均证明甲饮用了白酒,且饭店服务人员也证实甲饮了酒。乙、丙、丁的证言与饭店服务人员的证言一致,相互印证,检验出甲陈述失真,不足采信。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第75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免证事实。在此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 证据审核判断的五种常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