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如题所述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依据条例精神和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后修订形成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强调规范性和约束性,突出逻辑性和严密性,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符合税务系统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体现了税务机关对公文处理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化。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同时遵循本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必须在事前,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正文末应当有请示语,在公文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二、公文起草后,主办部门的有关人员和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和措施等是否可行。
2、是否需要会签其他职能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3、公文文种的选用是否适当,拟制的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的有关要求。
4、文稿的结构是否严谨,层次是否清楚,观点是否正确,情况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等。
法律依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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