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山嘴水库(以下简称水库)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水库保护区和输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水库正常蓄水位为1814米(黄海高程,下同),校核洪水位为1819.84米。按照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要求,对水库径流区生态系统实行严格保护。水库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水库正常蓄水位以内区域及坝轴线上游250米、坝脚线向下200米、大坝两端200米、溢洪道边线外100米、消力池以下200米、其他建筑物工程外轮廓线向外50米和生产、生活区的土地确权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库界桩以内的区域。
  (三)准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库径流区。
  水库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桩、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水库输水设施具体保护范围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水库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利用、综合防治的原则。第六条 水库一级保护区水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目标进行保护。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楚雄市、南华县、牟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库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水库保护区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水库保护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青山嘴水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水库保护管理专项规划;
  (三)制定水库运行计划,执行调度指令;
  (四)按规定收取水费,保障正常、安全、规范供水;
  (五)管理、维修、养护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工程设施;
  (六)负责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保护管理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水域、森林、土地等资源。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水库管理机构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可以行使水务、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第十条 自治州和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水务、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气象、国土资源、卫生、交通运输、民政、旅游、移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保护工作。第十一条 楚雄市、南华县、牟定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面源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做好水库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做好水库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实施应急处理;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二条 水库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面源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规划;
  (二)做好水库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第十三条 水库输水设施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和维护水库输水设施、设备;
  (二)执行防汛抗旱指令;
  (三)制定输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运行、检修规程;
  (四)对输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止妨害输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库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水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水库保护管理专项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库保护管理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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