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一、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1、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是: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拨款是指,政府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时,按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拨款,比如对农业、教育、医疗、环保、科技等领域的资金投入,具体可表现为财政补助、专项财政补贴等。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如果获得相应的财政拨款,不管是从获取目的,还是从资金性质等角度分析,该项收入都具有突出的公益性。按照可税性原理,如果一项收益具有非营利性或公益性,就不应该对其征税,因此不应对财政拨款征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是什么

1、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2、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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