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章 执业管理

如题所述

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需遵循《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严格的执业管理。首先,第十条规定,只有获得资格证书且无相关限制的从业人员,才能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领取《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登记信息变更时,机构需及时更新并换发新证书,时限为3个工作日。


执业证书包含重要信息,如名称、编号,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照片,资格证书详情,所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发证日期,投诉电话,查询联系方式等。第十二条强调,未经资格认证、未在系统登记或已在其他机构登记的人员不得获得执业证书。


机构有责任确保其从业人员合规操作,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第十五条规定,当从业人员离职、资格证书被注销、终止执业或机构停业等情况下,执业证书将被收回并注销登记。


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第十六条规定机构需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涵盖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机构可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机构进行培训。在业务活动中,从业人员必须出示执业证书,并严格在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经纪和公估业务。


扩展资料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禁止行为、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2013年 7月1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